(一)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,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,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,应进行关联申报: 1.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。 2.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,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。 (二)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,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(即2020年5月31日前),同时报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》。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,需要延期的,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。 (三)关联关系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,共7项,企业与其他企业、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上述关系之一的,构成关联关系。 除第2项规定(借贷资金10%担保)外,其他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,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。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,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42号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,不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。 (四)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,包括上门申报、网上申报等。(五)注意事项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》共22张表格。除《报告企业信息表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》和《关联关系表》3张表格必填外,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。不属于关联申报主体的企业无需填报。 2.根据42号公告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,应在《报告企业信息表》124栏“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”进行相应勾选。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,则在相应栏目勾选“无”。并如实填写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》。 3.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,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,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。
(五)2016版关联申报表 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括22张附表,分为三部分: (一)基础信息:包括《报告企业信息表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》以及《关联关系表》,共3张表; (二)关联交易信息:包括《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》《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》《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》《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》《金融资产交易表》《融通资金表》《关联劳务表》《权益性投资表》《成本分摊协议表》《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》《境外关联方信息表》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(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)》以及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(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)》,共13张表; (三)国别报告表:包括《国别报告-所得、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》《国别报告-所得、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(英文)》《国别报告-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》《国别报告-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(英文)》《国别报告-附加说明表》以及《国别报告-附加说明表(英文)》,共6张表。 |